──呼籲關注法庭政治判決本土行動成員馮炳德
1月7日是香港公民社會、人權發展和司法制度黑暗的一日。
本土行動成員馮炳德,較早前被警方指控在去年爭取雙普選遊行中襲警,繼而被東區法院裁判官林鉅溥裁定罪名成立,並於今年1月7日被判入獄15週。林鉅溥法官更判決馮炳德向聲稱受襲的警員賠償$8,000,警察還可以繼續循民事向馮炳德索償。
去年1月13日,馮炳德參與民間人權陣線組織的爭取雙普選遊行,事後卻遭警方以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﹝香港法例212章﹞36b條的罪名控告襲警。庭上控方指馮炳德在警察收窄遊行路線時,用右手肘撞向一名警員右胸,把他撞倒。但辯方律師指出,當時該名警員並未向為他查看傷勢的前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表示受襲;在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時,既沒有向醫生講如何跌倒,填寫表格時也沒有回答「說明如何受傷」的問題,證供令人懷疑。此外,當時其他參與遊行的人士,並未見到馮炳德襲警。
審訊此案的裁判官林鉅溥,拒絕相信兩名辯方證人(其中一名是不認識被告的遊行人士)的證供,原因是他認為「辯方兩位證人同被告的政治觀念相同,而且政治觀念強到要遊行。」但他卻選擇相信兩名聲稱看到馮炳德襲警的警察的證供,並且拒絕考慮辯方律師提出的多個疑點,其中包括控方證人證供出現的予盾。
雖然辯方律師表明會就法官判決上的六點錯誤進行上訴,要求讓馮炳德保釋,避免馮炳德坐寃獄,但遭法官拒絕。
今次馮炳德被控襲警罪成,標誌著公民社會的發展正步入嚴冬。一直以來,遊行集會是香港人表達意見和參與社會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。但是,近年警方不但加強對參加遊行和集會的市民的控制,而且屢屢以襲警罪控告參與此類活動的人士。很明顯,不論是警方起訴馮炳德的決定,還是法庭的判決,都是基於政治上的考慮,目的是恐嚇「政治觀念強到要遊行」的市民,阻止他們爭取更大的言論表達空間。
過去,警察常引用公安條例起訴遊行和集會人士,但隨著香港市民對公民權利意識的加強,警察放棄使用公安條例,轉而控告個別參與遊行的人士襲警,而且往往利用比《警隊條例》63條判刑通常較重,因而更具震攝力的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﹝香港法例212章﹞36b條。此條例的特點是量刑起點幾乎是必須監禁。過去兩年間,一共已有八名參與遊行或集會的人士,先後九次遭警方以此法例控以襲警罪,另有一人在協助遭房協迫遷的居民時被捕,之後在警署搜身房遭警察毆打,再被控以襲警罪。
馮炳德無罪被囚和裁判官林鉅溥的判詞,清楚表明香港的法律已淪為鎮壓社會異見人士的工具。如果我們不及早阻止這趨勢,不但人權受到打壓,民主發展也必定倒退。為此,我們呼籲您留意事態的發展,並於適當時候作出支援。
最後,馮炳德現被囚於赤柱白沙灣懲教所,您可以用書信向他表示您的關懷和支持,信件請寄「香港赤柱東頭灣道101號白沙灣懲教所馮炳德331753收」,但請勿寄任何物品。
以下是有關此案的一些資料和錄像,希望您抽空瀏覽,進一步了解此案:
1. 影行者,錄像,《馮炳德的白色恐怖聖誕》,馮炳德解釋事發當時情形。
2. 影行者,錄像,《馮炳德被屈:法官敵視關心社會人士的判詞》,到庭支持人士對法官判詞的看法。
3. 朱凱迪:「馮炳德犯了哪門子的襲警罪?」
4. 朱凱迪:「馮炳德判監兼罰錢 警察個個都跌親」
5. 影行者,錄像,《馮炳德聖誕被屈案:朱凱迪解釋法例的[襲警]罪》
6. 朱凱迪:「襲警法例漏洞成警察濫權溫床──為何要廢除《侵害人身條例》36B」
何芝君、陳順馨、張彩雲、陳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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